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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标题 文号 发布时间 地区 效力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72号令) 2024/10/28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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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72号公布 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2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哈尔滨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4〕24号 2024/7/23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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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哈尔滨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的筹办,中国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明确了包括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赞助收入、纪念邮票和纪念币发行、媒体收入、运动员食宿费、赛后资产出让等在内的多项税收优惠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对组委会进口的指定消耗品和特需物资,实行免税或暂时进境货物规定,以确保赛事顺利进行。

3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暂时进境修理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4〕18号 2024/6/26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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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等多部门联合发布通知,明确自2024年6月27日起,对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进行的境外暂时进境修理货物实施保税政策,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同时要求相关企业建立信息化管理制度以满足海关监管要求。

4 穗府办[2023]1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穗府办[2023]12号 2024/1/27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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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意见,旨在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强化技术创新和产业支撑能力,打造世界一流研发机构,促进科研资源向科技创新强市转变。意见包括支持新型研发机构提升核心技术攻关能力、建立协同创新联盟、完善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激励制度、利用社会资本投资孵化企业等措施,并提出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的全过程管理要求,强调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建设,合理区分改革创新与违纪违法行为,实行信息披露和科技保密管理。

5 财政部令第11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 2024/1/26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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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9日,财政部审议通过了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共718件,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该目录涵盖了多个领域,包括税收及非税收入、预算、国库、行政政法、科教文、经济建设、社会保障、资源环境、农业农村、资产管理、金融、国际财经合作、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监督评价等,旨在适应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的需要,确保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时效性和适用性。

6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办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0号 2024/1/25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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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办法》,支持合作区内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免征进口关税,鼓励合作区高质量发展。企业需在合作区内注册并满足一定条件,海关通过智慧口岸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备案、申报和审核,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

7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关于省政协第十三届一次会议第W271号提案的答复 2024/1/24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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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税务局在回复徐勇委员关于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政策支持的建议时表示,将全面落实国家税费优惠政策,优化纳税服务措施,支持示范区发展,但省级以下税务机关无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同时,税务局已记录提案建议并适时向上级反馈,积极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

8 鲁政字[2024]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鲁政字[2024]7号 2024/1/20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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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提出加强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建设的意见,旨在通过提升区域物流、现代贸易、双向投资合作和商旅文交流发展等中心的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与上合组织国家更紧密的经贸合作。具体措施包括畅通多式联运通道、建设国际枢纽港、推动综合保税区提质增效、扩大对外贸易规模、拓展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深化产业链供应链合作、强化区域协同发展、打造高层次会展论坛平台、拓展对外交往渠道、加强经贸人才培养和培训、打造人文交流特色品牌、务实推进法律合作等,同时加强要素资源保障,确保各项措施的顺利实施。

9 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2024年) 2024/1/16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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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新版《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包含51项具体税收政策和征管服务举措,旨在为外贸外资发展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指引分为稳外贸政策和稳外资政策两大领域,涵盖出口退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政策、外商投资税收优惠等内容,方便纳税人查询适用政策,享受政策红利。

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 2024/1/15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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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4年1月11日财税〔2024〕1号文件,广东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宣布,内地进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货物将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但部分货物和不符合资格的企业除外。该政策自合作区监管设施验收合格后正式执行,具体管理办法将遵循现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