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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
财税〔2026〕39号
全文有效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时间:2026-04-12
人气:39
摘要:
一、内地经“二线”销往平潭与生产有关的货物视同出口,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但下列货物不包括在内:
标签:
增值税
消费税
住宿与餐饮
房地产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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