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全文有效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时间:2024-06-23 人气:429
摘要:“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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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消费税 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契税 印花税 耕地占用税 资源税 教育附加税 并购重组 加计扣除 股权转让 创业就业 营改增 新三板 出口退税 个体 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辆购置税 征收管理 一带一路 小微企业 所得税汇算清缴 高新企业 加速折旧 残疾人 租赁 资产损失 农林牧渔 采矿业 制造业 建筑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批发与零售业 运输、仓储与邮政 住宿与餐饮 集成电路企业 软件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 金融和保险 房地产 租赁和商务服务 医药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生活服务 教育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企业初创期税费优惠
企业成长期税费优惠
企业成熟期税费优惠

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纳税人
优惠内容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
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
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
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4 月纳税申报
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退税条件按照“享受条件”中第一条规定执行。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4 月纳税申报
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
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5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加快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按照《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
的公告》(2022 年第 14 号)规定,抓紧办理小微企业留抵
退税,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加快退税进度,积极落
实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前、6 月 30 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
享受条件 1.纳税人享受退税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或者 B 级;
(2)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
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
及以上;
(4)2019 年 4 月 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
政策。
2.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
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 2019 年 3 月 31 日相比新增加的留
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
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3.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
抵税额大于或等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
留抵税额为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
税额小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
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
额为零。
4.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
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
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 2019 年 4 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
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
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
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
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5.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
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
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
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6.纳税人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
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
税人可以在 2022 年 10 月 31 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
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
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 2022 年 10 月 31 日前一次
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
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7.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
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
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 年 4 月至 6 月的
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
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 14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
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 年第 17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 4 号)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除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1.烟草制造业。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住宿和餐饮业。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批发和零售业。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房地产业。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娱乐业。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备注: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优惠内容

1.2018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2. 2018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1.企业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3.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4.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5.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6.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内容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
3.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4.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5.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6.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7.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相应要求。
8.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9.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10.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5.《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