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标题 | 文号 | 发布时间 | 地区 | 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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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 | 财税〔2024〕31号 | 2024/11/11 | 国家 |
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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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以下称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由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承运,从铁路转关运输直达离境地(以下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启运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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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 | 2024/6/3 | 甘肃 |
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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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通知了关于完善边境贸易支持政策,优化边民互市贸易多元化发展的政策环境,明确了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并规定了个人免税额度的计算方式。同时,财政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清单,并宣布废止2010年的相关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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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沪税发〔2024〕61号 | 2024/4/28 | 上海 |
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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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将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持续提升效能·办好为民实事”为主题,推出多项服务举措,提高纳税人缴费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行动将优化税费业务办理渠道,提升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强化数字赋能,创新税费服务方式,并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引导,以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税收营商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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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 | 财关税〔2024〕7号 | 2024/4/10 | 上海 |
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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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优化边境贸易政策环境,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明确了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并将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清单内容。该通知自2024年4月8日起执行,同时废止2010年相关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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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 | 2024/4/8 | 西藏 |
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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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免税政策已更新,除负面清单所列商品外,其他商品均可免税进口;同时,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也进行了调整,包括应征收出口关税和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财政部等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清单,并废止2010年相关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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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 | 【发文字号】7号 | 2024/4/8 | 江西 |
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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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优化边境贸易政策环境,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明确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并规定个人免税额度。该通知自2024年4月8日起执行,同时废止2010年相关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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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 | 2024/4/8 | 云南 |
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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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发布了财关税〔2024〕7号通知,旨在完善边境贸易支持政策,明确了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并规定了个人免税额度的计算方式。同时,财政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清单,并废止了2010年的相关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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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 | 财关税〔2024〕7号 | 2024/4/8 | 四川 |
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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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优化边境贸易政策环境,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发布通知,明确了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的清单,并规定个人免税额度。同时,将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清单内容,废止2010年的旧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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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 | 2024/4/8 | 深圳 |
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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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优化边境贸易政策环境,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发布通知,明确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并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以适应贸易发展。该通知自2024年4月8日起执行,同时废止2010年相关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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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 | 财关税〔2024〕7号 | 2024/4/8 | 天津 |
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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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完善边境贸易政策,明确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并规定个人免税额度;同时宣布将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清单内容,废止2010年相关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