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
360
首页
最新政策
税收政策库
税收案例库
纳税工具
快问快答
专家问答
首页
最新政策
财税政策库详情
收藏
国税函[2004]11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199号
全文有效
来源:国家税务局
发布时间:2004-11-01
人气:448
摘要: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批复,行政机关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若未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将面临追缴税款和处以应扣未扣税款50%至3倍的罚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同时,文章指出,对于已扣但未按期解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加收滞纳金,但对未足额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得加收滞纳金。
标签:
个人所得税
征收管理
【打印】
【本页下载】
返回
微信扫码添加客服